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2008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领导,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主要职责:
负责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二、
组成人员:
组 长:李克强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尤 权 国务院副秘书长
谢伏瞻 统计局局长
朱之鑫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东生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成 员:王澜明 中央编办副主任
郝明金 监察部副部长
姜 力 民政部副部长
廖晓军 财政部副部长
宋 兰 税务总局副局长
王东峰 工商总局副局长
刘平均 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委主任
徐一帆 统计局副局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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