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2013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是国家民委评审命名,具备宣传教育功能,在促进民族团结、密切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统一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的文物博物类、革命纪念类、旅游文教类等场所。
第三条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竞争择优、面向基层的原则。
第四条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一般每3年命名一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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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罗马尼亚联合声明(2003年)
- 关于修改《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的决定(2022年)
- 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
-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07年)
-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