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2013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是国家民委评审命名,具备宣传教育功能,在促进民族团结、密切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统一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的文物博物类、革命纪念类、旅游文教类等场所。
第三条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竞争择优、面向基层的原则。
第四条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一般每3年命名一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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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4年)
-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2015年)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1986年)
- 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2008年)
- 关于加强嫩江松花江近期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