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益,适应建立符合对外援助工作实际的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援助物资项目(以下简称援外物资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或低息贷款和其他专项援助资金项下,由中国政府选定的企业向受援国提供生产、生活物资的项目。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援外物资项目监督管理和相关资金管理,处理有关政府间事务,并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对援外物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进行管理。
驻外使馆(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有关政府间事务,负责援外物资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商务部交办的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中有关具体事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6年)
-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2002年)
-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年)
- 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2011年)
-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2015年)
- 教育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和完善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2001年)
-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25年)
-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2018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