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益,适应建立符合对外援助工作实际的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援助物资项目(以下简称援外物资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或低息贷款和其他专项援助资金项下,由中国政府选定的企业向受援国提供生产、生活物资的项目。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援外物资项目监督管理和相关资金管理,处理有关政府间事务,并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对援外物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进行管理。
驻外使馆(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有关政府间事务,负责援外物资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商务部交办的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中有关具体事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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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 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2005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调整昆明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2004年)
- 司法部关于废止《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的决定(2001年)
-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2000年)
- 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安全工作的通知(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