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监察工作,严肃人民法院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是人民法院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依照法律和本条例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及人民法院内设其他部门的干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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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1990年)
- 国务院关于甘肃省玛曲县与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地段划分的批复(2000年)
-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8年)
-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
-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 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2018年)
-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 “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