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2009年)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明确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务部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执法机构,承担受理和审查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具体执法工作。
第三条
在商务部立案之后、做出审查决定之前,申报人要求撤回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除放弃集中交易的情形外,申报的撤回应当经商务部同意。
撤回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审查程序终止。商务部同意撤回申报不视为对集中的批准。
第四条
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鼓励申报人尽早主动提供有助于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和做出决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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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2014年)
- 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2008年)
- 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乡村振兴局关于推动传统工艺高质量传承发展的通知(2022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2006年)
-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下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2004年)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197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设立国家植物园的批复(2021年)
-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