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2009年)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明确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务部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执法机构,承担受理和审查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具体执法工作。
第三条
在商务部立案之后、做出审查决定之前,申报人要求撤回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除放弃集中交易的情形外,申报的撤回应当经商务部同意。
撤回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审查程序终止。商务部同意撤回申报不视为对集中的批准。
第四条
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鼓励申报人尽早主动提供有助于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和做出决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2024年)
-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2015年)
- 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厦门海关驻东渡办事处、厦门海关驻高崎机场办事处分别调整为(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宝鸡县设立宝鸡市陈仓区调整宝鸡市行政区划的批复(2003年)
- 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2007年)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2年)
-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
-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