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半岛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6年)
科技部、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支持山东半岛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请示》(国科发高〔2016〕5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济南、青岛、淄博、潍坊、烟台、威海等6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称山东半岛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区域范围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开发区审核公告确定的四至范围。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山东半岛地区的创新资源集聚优势,积极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着力培育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全面提升区域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海洋科技创新中心,努力把山东半岛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转型升级引领区、创新创业生态区、体制机制创新试验区、开放创新先导区。
二、
同意山东半岛国家高新区享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政策,同时结合自身特点和创新需求,积极开展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在股权激励、海洋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军民深度融合、校企地协同创新、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进行探索示范。
三、
同意将山东半岛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工作纳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统筹指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在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四、
山东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同推进机制,搭建创新合作的联动平台,认真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集成推进山东半岛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项工作。
国务院
2016年4月5日
-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
-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三峡工程稽察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1年)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年)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1999年)
- 国务院关于拉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