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半岛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6年)
科技部、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支持山东半岛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请示》(国科发高〔2016〕5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济南、青岛、淄博、潍坊、烟台、威海等6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称山东半岛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区域范围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开发区审核公告确定的四至范围。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山东半岛地区的创新资源集聚优势,积极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着力培育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全面提升区域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海洋科技创新中心,努力把山东半岛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转型升级引领区、创新创业生态区、体制机制创新试验区、开放创新先导区。
二、
同意山东半岛国家高新区享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政策,同时结合自身特点和创新需求,积极开展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在股权激励、海洋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军民深度融合、校企地协同创新、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进行探索示范。
三、
同意将山东半岛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工作纳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统筹指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在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四、
山东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同推进机制,搭建创新合作的联动平台,认真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集成推进山东半岛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项工作。
国务院
2016年4月5日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宁德市支队三都边防派出所“爱民固边模范边防派出所”荣誉称号的命令(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1991年)
- 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2017年)
-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年)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3年)
-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