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2002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给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衡阳市支队记一等功的命令(2004年)
-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90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议定书和建议书处理意见的复函(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年)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