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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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2002年)
- 兽药管理条例(198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的通知(2007年)
- 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21年)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0年)
-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2004年)
-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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