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高邮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6年)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高邮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高邮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高邮市历史悠久,文化遗存丰富,古城传统格局和风貌保持完好,邮驿文化和运河文化特色突出,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
你省及高邮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重视保护城市格局,注重城区环境整治和历史建筑修缮,不得进行任何与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
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高邮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2016年11月22日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四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年)
-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