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2009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151条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180条第4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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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用好国外优惠贷款促进经济增长的通知(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实施管辖的决定(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5年)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
- 教育部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促进在线教育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
-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