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年)
-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年)
-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 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20年)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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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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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2024年)
- 商务部关于2009年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
-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7年)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和江苏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