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年)
-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年)
-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 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20年)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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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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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0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