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2013年)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工作,有效减少、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事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挂牌督办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安全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挂牌督办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工作。
第四条
被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单位或交通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按照挂牌督办单位的要求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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