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
(一)股票;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
(三)存托凭证;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前款所称可转债,是指上市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配股)、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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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
- 气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5年)
- 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1982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决定(2010年)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2014年)
- 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2005年)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13年)
- 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