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标准延期执行问题的复函(2001年)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施行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标准需要延期执行的问题的请示》(国药监办〔2001〕437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从2001年12月1日起至2002年11月30日,你局要对该法修订前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当时实行的地方药品标准批准生产的药品品种,逐个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的,纳入国家药品标准,可以继续生产;对不符合规定的,立即停止该品种的生产并撤销其批准文号。在一年审查期间,尚未完成审查工作的品种允许继续生产、销售。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湖南湘江新区的批复(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2009年)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广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2018年)
-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
-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