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电信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获得经营许可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本行政区域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第四条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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