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推进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存托凭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试点创新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包括纳入试点的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取试点企业,依法负责试点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公开发行申请的注册。
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若干意见》、《存托凭证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再融资办法》)等规定,对试点企业及相关主体实施监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2014年)
-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3年11月26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8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2006年)
- 在新加坡工商联合总会、中华总商会欢迎宴会上的致辞李克强(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06年)
- 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2024年)
- 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2020年)
-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