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
-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3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
- 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2018年)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
-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18年)
-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18年)
-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推进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存托凭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试点创新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包括纳入试点的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取试点企业,依法负责试点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公开发行申请的注册。
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若干意见》、《存托凭证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再融资办法》)等规定,对试点企业及相关主体实施监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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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暫行條例(195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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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2014年)
-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2007年)
- 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2018年)
- 关于修改、废止《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等十三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1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
- 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