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
-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3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
- 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2018年)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
-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18年)
-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18年)
-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推进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存托凭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试点创新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包括纳入试点的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取试点企业,依法负责试点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公开发行申请的注册。
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若干意见》、《存托凭证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再融资办法》)等规定,对试点企业及相关主体实施监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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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开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5年)
-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2010年)
-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0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2013年)
-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