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
- 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 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2024年)
- 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2024年)
- 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2023年)
- 存托凭证存托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2023年)
-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2023年)
-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
-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托凭证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存托凭证的发行和交易,适用《证券法》、《若干意见》、本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参与存托凭证发行,依法履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上市公司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保障对中国境内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总体上不低于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并保障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相当,不得存在跨境歧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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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89号(2016年)
-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粮食局供销总社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发挥骨干企业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政府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和机制的通知(2010年)
-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19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国家药监局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扩大基层药品种类的意见(2024年)
- 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1993年)
- 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小学开设英语课程的指导意见小学英语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试行)(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