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36号(201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 136 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政府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签署的《〈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中关于“研究扩大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涉及香港(澳门)居民、法人的民事诉讼代理业务范围”的规定,根据司法部2013年8月7日修改的《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将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在内地人民法院代理的涉港澳民事案件的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18日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基准案由即第三级案由确定。如案由规定有变动,则依新规定执行)公告如下:
一、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1.
婚约财产纠纷
2.
离婚纠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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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
- 共同谱写经贸合作的新篇章在第三届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开幕式上的演讲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6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2014年)
- 公路水路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2021年)
- 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2021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6年)
- 地震灾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技术方案(暂行)(2008年)
- 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