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36号(201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 136 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政府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签署的《〈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中关于“研究扩大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涉及香港(澳门)居民、法人的民事诉讼代理业务范围”的规定,根据司法部2013年8月7日修改的《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将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在内地人民法院代理的涉港澳民事案件的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18日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基准案由即第三级案由确定。如案由规定有变动,则依新规定执行)公告如下:
一、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1.
婚约财产纠纷
2.
离婚纠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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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
-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
-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1996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强基的指导意见(2014年)
-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2020年)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1993年)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5年)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