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36号(201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 136 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政府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签署的《〈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中关于“研究扩大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涉及香港(澳门)居民、法人的民事诉讼代理业务范围”的规定,根据司法部2013年8月7日修改的《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将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在内地人民法院代理的涉港澳民事案件的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18日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基准案由即第三级案由确定。如案由规定有变动,则依新规定执行)公告如下:
一、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1.
婚约财产纠纷
2.
离婚纠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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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20年)
- 银保监会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关于成渝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2016年)
- 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年)
- 国务院关于河北省继续开展张家口赛区冬奥会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批复(2020年)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
- 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