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9年)
为促进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转变职能、依法行政,新闻出版总署组织了第四次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决定废止59件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 号
文 件 名 称
发布日期
1
新出报刊〔2004〕17号
关于开展报刊社记者站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2004.1.8
2
新出图〔2003〕30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图书出版质量管理的通知
2003.3.20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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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期刊刊名标识的通知(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监管暂行办法(202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河北昌黎黄金海岸等6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宁夏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1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机关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捕人的通知(199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2006年)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 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2023年)
-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2014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