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9年)
为促进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转变职能、依法行政,新闻出版总署组织了第四次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决定废止59件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 号
文 件 名 称
发布日期
1
新出报刊〔2004〕17号
关于开展报刊社记者站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2004.1.8
2
新出图〔2003〕30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图书出版质量管理的通知
2003.3.20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规范期刊刊名标识的通知(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1990年)
- 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2015年)
-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15年)
- 国务院关于东北地区振兴规划的批复(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
- “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2008—2010年)(2007年)
-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