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9年)
为促进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转变职能、依法行政,新闻出版总署组织了第四次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决定废止59件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 号
文 件 名 称
发布日期
1
新出报刊〔2004〕17号
关于开展报刊社记者站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2004.1.8
2
新出图〔2003〕30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图书出版质量管理的通知
2003.3.20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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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期刊刊名标识的通知(199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
-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
- 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2012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2003年)
-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2005年)
-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四批废止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