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做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试点。各地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联合推动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导保险公司开发相关保险产品,鼓励和督促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取得积极进展。
根据环境风险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建立环境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是应对环境风险严峻形势的迫切需要,是实现环境管理转型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保险机制社会管理功能的重要任务。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有利于借助保险“大数法则”,分散企业对污染事故的赔付压力。
二、 明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企业范围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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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2022年7月)
- 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2022年)
- 关于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4年)
- 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22年)
-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2014年)
-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