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9年)
第一条
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预防和惩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进行销售、理赔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履行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合法、科学、有效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
第四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载中介业务的业务和财务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逐单记载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签订的保单的保险费和佣金数额。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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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
- 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24年)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1996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2014年)
- 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200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