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9年)
第一条
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预防和惩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进行销售、理赔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履行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合法、科学、有效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
第四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载中介业务的业务和财务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逐单记载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签订的保单的保险费和佣金数额。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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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199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5年)
-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8年)
-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1983年)
-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25年)
-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8年)
- 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2014年)
-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