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条例(1957年)

第一条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免受火灾危害,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监督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实施。
国防部及其所属单位,林业部门的森林,交通运输部门的火车、飞机、船舶以及矿井地下的消防监督工作,由各该主管部门负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三条 消防监督工作,必须依靠人民群众,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防火的警惕性,教育人民自觉地遵守消防法规,积极参加消防工作。
第四条 消防监督机关的任务:
(一)制定消防规则、办法和技术规范;
(二)审查各单位规定的具体防火办法和防火技术规范;
(三)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四)指导消防组织的业务工作,统一指挥和组织火场的扑救工作;
(五)对制造消防器材的规格、质量实行监督;
(六)进行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七)对其他有关消防事项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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