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0年)
第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可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
第三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3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中,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
第四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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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1998年)
-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2001年)
-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2006年)
- 国家统计局关于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07年)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2022年)
-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