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地方政府)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一般债券是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专项债券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
第三条
地方政府依法自行组织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还本付息工作。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工作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称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办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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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送国务院公报及有关事项的通知(2001年)
- 关于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2004年)
- 关于地震灾区恢复生产的指导意见(2008年)
- 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2012年)
- 电梯应急指南(2006年)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拉脱维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5年)
-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