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五条修改为:“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海员外派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二、
将第六条修改为:“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
将第八条、第九条中的“15个工作日”修改为“10个工作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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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2014年)
- 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办法(2000年)
- 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4年)
- 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指导意见(2012年)
- 公安部关于正确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的批复(2008年)
- 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2006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联合接访工作的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