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保证正确适用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第三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第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
- 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2022年)
-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07年)
- 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2022年)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198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的批复(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实施管辖的决定(2023年)
- 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