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保证正确适用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第三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第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关于推动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23年)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半岛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6年)
- 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共实训基地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4年)
-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
-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泰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3年)
- 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1号(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