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201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医药产业快速发展,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和标准不断提高,较好地满足了公众用药需要。与此同时,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注册申请资料质量不高,审评过程中需要多次补充完善,严重影响审评审批效率;仿制药重复建设、重复申请,市场恶性竞争,部分仿制药质量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较大差距;临床急需新药的上市审批时间过长,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不能申请药品注册,影响药品创新的积极性。为此,现就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 主要目标
(一)
提高审评审批质量。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体系,使批准上市药品医疗器械的有效性、安全性、质量可控性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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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84年)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
- 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2013年)
-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2006年)
- 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九条第(3)款修正案》的批复(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