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药品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2017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以及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药品注册管理,切实提高审评审批效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将下列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药品行政审批决定,调整为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名义作出:
一、
药物临床试验审批决定(含国产和进口);
二、
药品补充申请审批决定(含国产和进口);
三、
进口药品再注册审批决定。
其他药品注册申请的审批决定,按现程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
调整后的审批决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负责人签发。申请人对审批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药品监管相关规章中审批程序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发布第六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
-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意见(2023年)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呼和浩特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