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办法(2017年)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制止攻击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降低安全风险,维护网络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是指公共互联网上存在或传播的、可能或已经对公众造成危害的网络资源、恶意程序、安全隐患或安全事件,包括:
(一)被用于实施网络攻击的恶意IP地址、恶意域名、恶意URL、恶意电子信息,包括木马和僵尸网络控制端,钓鱼网站,钓鱼电子邮件、短信/彩信、即时通信等;
(二)被用于实施网络攻击的恶意程序,包括木马、病毒、僵尸程序、移动恶意程序等;
(三)网络服务和产品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包括硬件漏洞、代码漏洞、业务逻辑漏洞、弱口令、后门等;
(四)网络服务和产品已被非法入侵、非法控制的网络安全事件,包括主机受控、数据泄露、网页篡改等;
(五)其他威胁网络安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形。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电信主管部门。
第四条
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工作坚持及时发现、科学认定、有效处置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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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
- 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载音视频管理的通知(2023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批复(1991年)
- 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2024年)
-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2003年)
-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 关于加强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2002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许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