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2015年)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交通运输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交通运输行政机关申请交通运输行政复议,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受理交通运输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决定,适用《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履行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职责的交通运输行政机关是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交通运输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
第四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的决定(2025年)
- 国家粮食局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2016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
- 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2016年)
- 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01年)
-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
- 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2017年)
- 关于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