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为了推进大陆与台湾交流合作、密切两岸人员往来、深化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和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决定对《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台湾居民获准在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可以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咨询、代书等方式从事大陆非诉讼法律事务,也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方式代理涉台民事案件,代理涉台民事案件的范围由司法部以公告方式作出规定。”
二、
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台湾居民在大陆律师事务所实习,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实务训练以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及代理有关涉台民事案件的训练为主,并遵守有关实习规定和纪律。”
三、
本决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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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2020年)
-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2003年)
- 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若干意见(2021年)
- 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中医药局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