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条
为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开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食盐的质量安全负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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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
- 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21年)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2013年)
-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管理规定(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