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条
为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开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食盐的质量安全负责。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决定(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永定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的批复永定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6年3月11日)
-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 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2003年)
- 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意见(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