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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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2000年)
-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1994年)
- 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农村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2015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2006年)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年)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