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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