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2003年)
第一条
为规范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获得使用专利、商标、专有技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和其他权利的许可而支付的费用,包括:
(一)专利权使用费;
(二)商标权使用费;
(三)著作权使用费;
(四)专有技术使用费;
(五)分销或转售权费;
(六)其他类似费用。
第三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与进口货物有关;
(二)费用的支付作为卖方出口销售该货物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条件。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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