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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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
- 国务院关于《东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5年)
- 关于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情况的报告(2003年)
-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2014年)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0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202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21年)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