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从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中央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县级水利部门(或其所属水管单位)管理的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以下简称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包括承担防洪、排涝、抗旱、灌溉等公益性任务的水库工程、水闸工程、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泵站工程、淤地坝工程。
对东部地区中享受中西部地区政策的县,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给予补助。
第四条
中央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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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16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工业企业加强管理降本增效的若干意见(200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1981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
- 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2003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