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1999年)
为确保境内企业到香港创业板上市有序进行,凡符合本指引所列条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在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均可自愿由上市保荐人代表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提交申请,证监会依法按程序审批,成熟一家,批准一家。
一、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一)
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经贸委批准、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
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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