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保险公估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机构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机构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本办法所称资格考试,是指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本办法所称资格证书,是指《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2018年)
-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 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的意见(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
- 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2012年)
- 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辽宁楼子山等18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2016年)
-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制造业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的实施意见(2019年)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9年)
-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