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四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二)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财会、审计专业知识;
(三)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开展稽核工作的相应资格。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199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
- 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2002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
-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2013年)
- 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2009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