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四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二)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财会、审计专业知识;
(三)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开展稽核工作的相应资格。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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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
- 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2010年)
- 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2006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2023年)
-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2012年)
-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侦查工作的补充规定(198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