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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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1年2月9日)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2004年)
- 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2001年)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
- 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2015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