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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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2024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2024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2019年)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1994年)
- 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意见(2006年)
-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
-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
-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1999年)
- 关于推进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意见(2002年)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