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18年)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最近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了十分重要的讲话,对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并走向更加广阔舞台作出重要指示,为税收工作更好地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提供了根本遵循。近年来,税务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积极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方面发挥了应有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履行好税务部门职责,现就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 认真落实和完善政策,促进民营企业减税降负
(一)
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依法征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落实减免税政策。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民营企业与其他纳税人一律平等对待,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要依法依规执行好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主要惠及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持续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民营企业应享尽享。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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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2013年)
-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2019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表彰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决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更名的复函(2006年)
-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2019年)
-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2011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