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安全和顺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三十五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航空营运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公海上空实施下列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预先飞行计划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定期航班飞行;
(二)加班飞行;
(三)包机、调机、公务等不定期飞行。
其他需要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履行预先飞行计划审批手续的,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航空营运人、预先飞行计划受理部门以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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