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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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非常规水源配置利用的指导意见(2023年)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8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2011年)
- 国务院关于統一我国計量制度的命令(195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的决定(2006年)
-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中央财政抗震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工作的通知(2008年)
- 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2024年)
-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