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推进信息化管理基础建设,充分发挥组织机构代码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登记、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是指组织机构代码识别标识的载体和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纸质证书,副本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全国代码中心)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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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节水型社会建设有关问题的复函(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公告2011年第5号(2011年)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 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情况的通报(2015年)
-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
- 体育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气象局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