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推进信息化管理基础建设,充分发挥组织机构代码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登记、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是指组织机构代码识别标识的载体和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纸质证书,副本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全国代码中心)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2001年)
-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
- 国务院关于设立中蒙二连浩特—扎门乌德经济合作区的批复(2024年)
-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2022年)
- 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取消市话初装费和邮电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25年)
- “十五”星火计划发展纲要(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