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推进信息化管理基础建设,充分发挥组织机构代码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登记、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是指组织机构代码识别标识的载体和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纸质证书,副本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全国代码中心)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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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全国老龄办关于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意见(2020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
- 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湖南省凤凰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透明度条款有关问题的复函(2002年)
-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2003年)
- 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2014年)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
- 民政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