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推进信息化管理基础建设,充分发挥组织机构代码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登记、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是指组织机构代码识别标识的载体和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纸质证书,副本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全国代码中心)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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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2014年)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 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3号(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陕西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0年)
-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2020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2010年)
- 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的规定(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