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推进信息化管理基础建设,充分发挥组织机构代码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登记、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是指组织机构代码识别标识的载体和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纸质证书,副本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全国代码中心)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2019年)
-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性别统计重点指标目录(2006年)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08年)
-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2018年)
-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利用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走私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22年)
-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都皮影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肯尼亚共和国联合公报(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