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为了依法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根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33号)、《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质检总局对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有关部门规章进行清理。经过清理,质检总局决定:
一、 对2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详见附件1。
二、 对9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详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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