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2017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国务院决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
国务院
2017年12月22日
-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2009年)
-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5年)
-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
- 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2017年)
- 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补充方案(2002年)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四项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