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2017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国务院决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
国务院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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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
-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2007年)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关于沈阳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2016年)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油气全产业链开放发展若干措施的批复(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在内地执行公务提供便利等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养老产业统计分类(2020)(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