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2017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国务院决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
国务院
2017年12月22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7年)
-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2012年)
- 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海航海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2006年)
- 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
- 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016年)
-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2003年)
- 关于开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的意见(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