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港口内进行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活动(以下简称“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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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2003年)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2009年)
- 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青海省调整西宁市行政区划的批复(1999年)
- 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2015年)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