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6.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7.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2013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0年)
- 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偿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02年)
- 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工作制度(2003年)
- 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废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的决定(2023年)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青岛西海岸新区的批复(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