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项作业(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用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I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四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设置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2024年)
- 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1988年)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2014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决定(2010年)
- 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2004年)
- 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2005年)
- 农业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